(一)雙重優(yōu)先原則合伙債務,是指合伙組織于其存續(xù)期間,以組織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fā)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承擔的債務。合伙人因其個人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它不是合伙債務,而是合伙人的個人債務。
當合伙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同時存在,其承擔債務的順序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合伙財產應首先用于償還合伙債務,償還之后若有剩余財產的,應根據(jù)各合伙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于償還合伙人的個人債務;反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首先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償還個人債務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償還合伙債務。 這就是國際上通行的雙重優(yōu)先權原則,該原則的重大價值在于:平等地保護了合伙的債權人和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的利益。
(二)合伙人的責任合伙人的責任,即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所負的清償責任?!逗匣锲髽I(yè)法》第39條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對其債務負責,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yè)財產不足清償?shù)狡趥鶆盏?,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一規(guī)定表明合伙人的責任是補充性無限連帶責任。
1 合伙人責任的性質是補充性責任。合伙人承擔合伙債務的順序,決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共同債務,然后再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財產足以清償合伙債務,則不發(fā)生合伙人的連帶責任。
2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合伙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對合伙人的出資標的的種類以及出資數(shù)額的大小沒有 限制所決定的。在這里,關于合伙人的無限責任有一個問題值得探討;法人能否承擔無限責任?對這個問題筆者贊成這種看法,‘無限責任’概念,是從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來講的,不是以承擔責任的財產價值理解的,毫無疑問,任何民事主體的實際財產總是有限的。因而法人是能夠作為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否認法人能承擔無限責任,也將導致對法人的合伙資格的否認。
3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其責任規(guī)則為:(1)每個合伙人均對全部合伙債務負清償責任,合伙債權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個別的合伙人清償,被要求者即有義務予以清償;(2)其清償行為,對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償?shù)男Я? (3)若其清償?shù)膫鶆粘^應擔份額,則其就超出部分對其他應擔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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