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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要賬時債務人服毒自盡需要擔責嗎?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11-30 瀏覽次數:17393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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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是幾千元債務,卻因此鬧出了人命。近日,據媒體報道,由于沒有及時施救,兩名債權人在債務人服毒自殺后,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目前,該案更多細節(jié)尚未曝光。今天,成都要賬公司就以該案為切入點,根據已知案情,假設相關情況,探討相關法律問題。
案件
債務人服毒自殺倆債主未及時施救被批捕
近日,陜西省某縣發(fā)生了一起因債務糾紛引發(fā)的命案,受害者因逃避幾千元的債務服毒自殺,兩名債權人未及時施救,最終導致受害者服毒身亡。
2016年10月的一天,某縣的李甲以銀行卡被取款機吞沒為由,向同村的堂兄李乙打電話借錢。李乙說自己身上也沒帶多少錢,李甲說可以網上轉賬,在操作了幾分鐘手機之后,說網絡連接信號不好,暫時轉不了。次日,李甲又給李乙打電話借錢,李乙聯系上了自己的朋友王某,在李乙的擔保下,王某答應借給李甲3600元,李甲打了借條并承諾20天之后按時歸還。
兩天后,李乙翻看手機短信時,突然發(fā)現自己銀行賬戶在兩天前向一個陌生賬號轉了1000元錢,去銀行查證,證實了李甲用自己手機轉賬1000元的事實。
借錢之后,李甲遲遲不提還款的事情,王某給李甲打過一次電話,李甲請求他再寬限幾天。等到還款期限的那一天,李甲仍然沒有主動聯系王某,而且電話也打不通了。
2016年11月10日下午,李乙和王某一同前往李甲老家。剛走到李甲家門口,兩人便聞到一股農藥味,李甲走出大門,看了他們兩人一眼之后,便將手中的農藥瓶扔到門前,并且走上前去用腳將瓶子踢到了竹園里。李乙問他還錢的事,李甲便回到西邊的屋子將固定電話設置成免提模式,給兒子和姐姐打電話說自己喝了農藥。
李乙和王某在外面聽到后,認為李甲不會為了幾千元債務而去自殺。李甲的妻子王某芳回來后沖進臥室,望著神志不清的丈夫大聲哭喊,并指責門外的李乙逼死了自己的丈夫。李乙和王某發(fā)現真出事了,便迅速離開了現場。最后,李甲被醫(yī)護人員宣告中毒死亡。李乙和王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目前,犯罪嫌疑人李乙和王某已被批準逮捕。
圓桌討論
李甲用李乙的手機轉賬1000元涉嫌盜竊
羅山縣法院法官劉俊認為,如果媒體報道的案情屬實,李甲用李乙的手機轉賬1000元的行為屬于盜竊行為。
首先,李甲在轉賬成功的情況下,未告知李乙實際情況,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李甲實施了將李乙財產轉為自己占有的行為,且李乙不知情,違反了財物占有人的意志。因此,李甲的行為構成盜竊,但是1000元的數額未達到盜竊罪的定罪數額標準。
債務人死亡的,債務關系并不會自然歸于消滅
劉俊表示,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債務人死亡的,如果債務人有財產的,由債務人的繼承人以其所繼承財產為限承擔償還義務。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此案中,由于李甲已經死亡,因此,其法定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對李甲所負擔的債務承擔還款責任。如果債務人死亡后,確實沒有遺產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但是其他人自愿承擔還款義務的不在此限。
根據不同情況,兩債主承擔不同的責任
靈寶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彭景維認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屬于過失犯罪,是指由于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其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于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而是由于其他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他人死亡的,屬于意外事故,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安陽市殷都區(qū)檢察院檢察官劉衛(wèi)龍解釋道,過失致人死亡罪一般要求符合下列條件:第一,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為;第二,客觀上必須發(fā)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第三,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第四,主觀上的表現為過失,即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
該案中,李乙和王某并沒有實施導致受害人李甲死亡的行為,是李甲自己服用的農藥。在得知李甲真的喝了農藥后,李乙和王某迅速離開了現場,而沒有主動送李甲去醫(yī)院,這種情況是否構成不作為犯呢?
劉衛(wèi)龍認為,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并且能夠履行而不履行該種義務,因而構成犯罪的情況。因此,該案的關鍵在于李乙、王某的要債行為是否使他們產生了積極救助已經服用農藥的李甲的作為義務。這要求我們清晰界定由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第一,先行行為具有使損害結果發(fā)生的現實危險性,這是鑒于先行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罪的關鍵,也是不作為與作為能夠同視、具備等置性的所在。這種現實危險性,表明了先行行為具有使結果發(fā)生的確實性和急迫性以及先行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第二,先行行為必須是在客觀上違反義務的,具有違法性。第三,先行行為具有使結果發(fā)生的直接性。若危害結果并不能歸屬于先行行為,即雖然發(fā)生了間接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仍不構成不作為犯罪。
在該案中,如果因為債權人在要債過程中采用威脅、暴力、強索硬討等不當行為或過錯行為逼債導致債務人自殺身亡,那么債務人的死亡就與債權人的行為產生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債權人的不當或錯誤行為導致債務人服用農藥后,其先行行為便使其產生了采取積極行動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李乙和王某有能力采取措施救助李甲卻迅速離開現場放任不管就會使李乙和王某構成不作為的犯罪,要對李甲的死亡負刑事責任。
對此,彭景維進一步分析到,如果李乙、王某向李甲要賬時,沒有采取不當言行,而是李甲借錢不還,以電話關機玩失蹤的方式躲債,見到債權人后,扔掉農藥瓶子,并回家打電話告訴家人自己喝藥了。此種情況下,李乙和王某對李甲喝農藥的行為不具有可預見性,二人正常的要債行為也不具有使李甲發(fā)生自殺的現實危險性,李乙和王某的先前行為即要債行為并沒有導致危險,而是李甲基于自主決定使自己陷入危險的,故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喝農藥行為沒有過錯,也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職務行為或者法律行為、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
此時,盡管李甲死亡也是一個嚴重后果,但不應該因為其死亡后果就推測兩債權人是不作為犯罪。只能從道德上來講,債權人應以債務人的生命為重,寧可當作是真喝藥也不能想成是對方在嚇唬人。在得知李乙喝藥后不加施救就離開,李乙、王某的行為有違道德,應當受到道德的譴責。
在四種情況下,對他人有作為義務
劉衛(wèi)龍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的通行觀點,構成不作為犯罪的前提是行為人具有作為的義務,而產生該作為義務的來源大致有以下幾種:1.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積極作為義務。典型的不作為犯罪有遺棄罪、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等。2.職務或業(yè)務要求的作為義務。比如警察、值班的醫(yī)生、值勤的消防員等,其積極的作為是職務上、職責上的要求。3.法律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如因為合同行為,自愿接受約定的責任、義務,引起了一個積極作為的義務。4.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先行行為導致刑法保護的某種權益處于危險狀態(tài),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或者防止結果發(fā)生的積極義務,即先行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權益處于某種危險狀態(tài),行為人就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險發(fā)生的積極義務,如果不排除、不避免,沒有防止危險的發(fā)生,那么就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判斷過失犯罪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彭景維表示,實踐中,認定過失犯罪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由于事件已經發(fā)生,行為與結果已清楚地展現出來,不應由此逆推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否則,容易擴大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范圍。應當從分析行為入手,根據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為的客觀環(huán)境以及行為人的智能水平,來判斷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否預見結果的發(fā)生。
第二,不能因為結果嚴重就斷定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行為人能否預見結果發(fā)生與實際發(fā)生的結果是否嚴重,具有一定聯系;但不能由此認為,凡是結果嚴重的,行為人就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凡是結果不嚴重的,行為人便不能夠預見、不應當預見。如果結果嚴重就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則違反了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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