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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院怎樣計算債務利息時間和標準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11-30 瀏覽次數(shù):16895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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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c、b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返還原告a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c、b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支付
原告a訴稱,原告與被告b系朋友關(guān)系,被告c系b之子。2011年4月3日,被告b稱開發(fā)地塊急需用錢,向原告借款30萬元,出具借條,約定2011年5月3日全部還清。原告以現(xiàn)金交付被告b。原告多次催討,被告b以種種理由推脫,直至2013年2月,原告得知被告b已被公安機關(guān)逮捕。其后被告c為使原告不提告其母,自動承諾歸還其母向原告所借之款,并于2013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作為幫其母向原告還款的承諾和誠意,借條中也約定給予原告一定補償。至今,兩被告分文未還。現(xiàn)要求:1、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本金30萬元;2、兩被告共同支付借款利息,以3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1年4月3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倍計算。
被告b辯稱,本人確實向原告借款30萬元,期間有過還款也曾支付利息。2013年1月28日被告b向原告開具一張21.5萬元的支票,即證明借款本息尚余21.5萬元未還清。由于該支票未兌現(xiàn),現(xiàn)同意歸還原告21.5萬元,其中已包含了利息,具體如何區(qū)分不清楚。被告c辯稱,本人出具的借條并非擔保書,本意是為向原告借款,與b的借款并無關(guān)系,也并非為b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書,此后實際未收到該款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4月3日,被告b向原告a出具借條,內(nèi)容為:今借到a人民幣叁拾萬元整。借款期為壹個月,到時全額歸還。還款日期2011年5月3日。2013年3月18日,被告c向原告a出具借條,內(nèi)容為:今借到a人民幣現(xiàn)金叁拾肆萬元整。
于下月18日全部歸還。2013年1月28日,被告b向原告a交付支票一張,金額為21.5萬元,該支票未能兌現(xiàn)。原告a自認被告b曾向其交付現(xiàn)金8,000元,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匯款3萬元,以上款項均作為延時還款的補償。以上事實,除原、被告當庭所作一致陳述外,另有被告c出具的借條一份、被告b出具的借條一份、支票收據(jù)等書證證明,并經(jīng)庭審審核,應予認定。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的特征,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錢款交付的事實。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原告a提供被告b出具的借條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被告b承認借款已收到,借款合同已合法生效。借款到期后,被告b辯稱已歸還部分款項,剩余借款本息為21.5萬元,為此提供未能兌現(xiàn)的支票加以證明,本院認為,支票金額為21.5萬元,無法證明系爭債務僅余21.5萬元的事實,被告辯稱意見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本院不予采納。被告b對于還款事實未能提供確實有效證據(jù)加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b返還借款30萬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被告c出具的借條,解釋借條出具原因系c自愿為b承擔還款責任,被告c辯稱其為向a借款而出具借條,但借款實際未交付。
根據(jù)被告c出具借條的文字表述,認可其借到現(xiàn)金34萬元的事實,并承諾還款期限,結(jié)合原告a與b之前有借貸關(guān)系的事實,在b舊債未還且b本人已被羈押作刑事處理的情況下,c作為b之子再向原告借款不符常理,亦與借條內(nèi)容相悖,結(jié)合雙方訴辯稱意見,顯然原告陳述更具可信性,更貼近事實真相。本院認可被告c向原告a出具借條,應視為對被告b向原告a所負債務的加入,被告c理應與被告b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原告主張被告c共同歸還借款本金的訴請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
借款合同對還款日期有明確約定,原告主張借款利息,應自系爭借款逾期之日起計算,對于計息標準雙方未有約定,由本院依法判處。原告自認被告b曾向其交付現(xiàn)金8,000元,轉(zhuǎn)賬3萬元,該款項應作為借款利息的償付,本院從原告關(guān)于借款利息的訴請中予以扣除。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c、b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返還原告a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c、b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支付原告a以300,0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的利息,以上款項中扣除被告b已支付的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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