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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男子做中間人幫朋友借錢反被追債3萬元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11-30 瀏覽次數(shù):16940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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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的年底,藍田的張某因生意資金周轉(zhuǎn)需要,經(jīng)朋友林某介紹,通過朋友吳某處借款3萬元,并約定3個月之后歸還。然而到了還款期限,吳某并沒有收到張某的還款,后吳某多次催要,張某總稱手頭緊,希望緩一緩。到后來被催得緊了,張某干脆不出面了,連電話也不接。無奈之余,吳某便將張某和林某一起訴至法院要求還錢。
接到法院傳票,林某有點吃驚:錢又不是我借的,怎么把我也告到法院了?今年5月底,法院開庭時,張某并沒有到庭,只有林某和吳某出庭應訴。原來,林某介紹張某向吳某借錢時,由于張某與吳某并不認識,按照吳某的要求,在張某寫好借條簽字后,林某作為介紹人,以見證人的身份也在借條上簽了自己的名字。借款到期后,由于張某遲遲不還錢,吳某沒辦法,便拿著簽有二人名字的借條來到法院,將二人均告上發(fā)庭。
開庭后,對林某作為介紹人的身份,吳某表示無異議,但他認為張某不按時還錢還躲著不見,林某有責任替張某還錢。辦案法官了解到事情的來龍去脈后,明確告訴吳某,林某對張某的借款沒有歸還義務,不承擔任何責任。不過,林某有義務協(xié)助吳某查找聯(lián)系張某,追討到期的欠款。 經(jīng)承辦法官耐心解釋,吳某這才明白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厘清了介紹人和擔保人的區(qū)別,覺得錯怪了自己的朋友林某。林某也覺得有些過意不去,當庭表示愿意幫忙聯(lián)系查找張某,催張某盡快還錢。9月初,在林某的幫忙聯(lián)系下,張某終于出面了,并主動聯(lián)系吳某商談還錢的事情。昨日記者了解到,在林某和辦案法官共同調(diào)解下,吳某已經(jīng)與張某達成了還款協(xié)議:張某11月底前還清吳某所有欠款,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吳某6個月利息。
法官說法
擔保人有連帶責任
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民間各種形式的借貸關系也越來越多,產(chǎn)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那么,一旦有了糾紛,民間借貸關系中的責任如何界定?昨日,該案的辦案法官解釋說,本案中,林某只是介紹張某去吳某處借款,借條也是張某寫給吳某的,林某雖然在借條上簽有自己的名字,但他起的作用只是見證借貸關系的存在,見證人不是保證人。作為介紹人,林某并不是擔保人,因此在該起借貸糾紛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中間人或介紹人,顧名思義,只起一個引薦介紹作用,可以理解為僅僅是一個見證人或者牽線人,也就是為雙方的交易進行聯(lián)系,至于是否交易成功中間人無法預料。雙方發(fā)生糾紛,中間人也僅僅只是一個證明人的作用。在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時,中間人或介紹人最多負有幫忙催還貸款責任。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介紹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擔保人則不同,擔保人即保證人。如果借款方未還款,依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擔保人需要承擔補充賠償或者連帶賠償責任。補充賠償責任是合同約定擔保人承擔一般擔保責任的情況下,借款人未能償清欠款,此時由擔保人負責償還連帶賠償責任。
按照我國《擔保法》以及民法中有關擔保合同、居間合同等條款規(guī)定。擔保人在雙方債務發(fā)生糾紛時要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假如債務人無力還款,債權人有權向擔保人這個中間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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