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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個人借款糾紛的原因有哪些?怎么避免?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11-30 瀏覽次數(shù):16811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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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糾紛不僅可以發(fā)生在公司身上,同時也可以發(fā)生在個人身上,通常情況下出現(xiàn)在個人身上的借款糾紛比較多。那么你知道個人借款糾紛都包括哪些嗎?當事人又該怎樣避免個人借款糾紛的發(fā)生呢?
一、個人借款糾紛有哪些
個人借款的雙方基本上都是熟人,基于熟人之間的信任、法律意識的淡薄造成個人借款糾紛頻發(fā),除此之外,個人借款糾紛的原因還包括以下幾點:
(一)約定的利息過高
高額的利息是引誘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我國法律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現(xiàn)實中借款人為了借到錢,約定的利息往往超出法律規(guī)定,同時還存在利滾利的現(xiàn)象。而出借人,只考慮以遠遠高于同期銀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的利潤,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導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償,最終不得不起訴到法院。
(二)沒有擔保還款無保證
出借人出于朋友、親戚關系,或礙于面子等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財產或找保證人,這就使得相應的借款沒有了保證,還款沒有了約束力,借款人不按時、足額歸還借款就在所難免。
(三)借據(jù)、收據(jù)不規(guī)范
借貸雙方提交的借據(jù)、收據(jù)往往寫的不規(guī)范,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例如:
1、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guī)范
按照規(guī)定,本人姓名應以身份證、戶口簿上登記的名字為準,但在生活中,許多人常常在借據(jù)上或收據(jù)上書寫別名,或以同音的別字來替代。當發(fā)生糾紛訴至法庭時,借款人以借據(jù)上的簽名與本人身份證上不一致而不承認借款的事實,出借人以收據(jù)上的簽名不是還款人而反對已經(jīng)還款或部分還款。
2、利息約定不明確
除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以外,雙方在結算時把結算之前的利息記入本金,再次計算利息,出現(xiàn)利滾利的現(xiàn)象也不受法律保護。
二、怎樣避免個人借款糾紛的發(fā)生
(一)個人借款可以約定無息借貸,但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經(jīng)催告不還后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二)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三)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lián)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四)出現(xiàn)糾紛后雙方要注意提供書面借據(jù),無書面借據(jù)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jù)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成都收賬公司溫馨提醒:在遇到糾紛的時候,當事人千萬不能意氣用事,更加不能沖動行事,這樣不僅不利于糾紛的積極,還有可能損害了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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